证据说话!云南一虚开案嫌犯二审终入罪
制图 李一园
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,云南税务机关与警方合作,与检察院携手,与法院联动,深入调查取证,高效确定违法事实,快速移交司法,强化证据链,不懈努力,使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7名被告(含一名单位被告)最终全部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其中6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处3年~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而原来包括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内的5名被告在一审判决中全部是“无罪”。这对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心理震慑效应:“正义也许会迟到,但绝不会缺席”“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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线索指引,两级税警联查一制药公司
2017年3月,云南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进入原曲靖市师宗县国税局稽查局的视线。该局接到师宗县公安局提供的线索,表明该公司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重大嫌疑,决定对该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。
登记信息显示,这家企业成立于2011年5月20日,主要经营中药材业务。为保证检查效果,原师宗县国税局稽查局向上级单位汇报情况,经协调确定由市、县两级公安经侦部门和税务稽查部门实施联合检查。
税警双方抽调骨干力量组成检查组,从查前分析环节就开始发挥各自优势,互通信息,及时交流。双方确定,公安部门利用丰富的技侦手段,在案件查办方面给予全面协助;税务稽查部门针对公安部门对案件证据收集、案件分析的需要,在会计核算、涉税检查、税收政策解读和适用等方面予以全力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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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策略,攻难点,检查事半功倍
按照“查账必查票”“货物流、资金流、票流,三流一致”的原则,检查人员结合公安部门提供的询问笔录,一方面对该制药公司所属期内记账凭证记录的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、涉及虚开的通用机打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、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汇总计算,另一方面进一步实地核实该公司的农产品购进业务情况,并检查其银行存款账户资金往来明细。
与此同时,检查人员紧锣密鼓地在协查系统中录入该公司对外虚开的19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,检查工作高效推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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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性虚开,一审判决5名被告无罪
经过进一步深挖细查,检查人员最终查实:这家制药企业在没有发生收购业务的情况下,虚开通用机打发票或普通发票合计2161份,虚拟15人为农产品销售者,虚列农产品收购金额2.07亿元,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689.56万元;在没有发生销售业务的情况下,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46份,金额1.89亿元,税额3219.8万元,受票企业涉及山东、广东、河南、安徽等省外8户企业。
查明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事实后,原师宗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。此后不久,案件移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,检察院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师宗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,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:依照法律规定,被告人云南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、销售经理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抵扣税款发票罪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当庭翻供,称自己对虚开事实并不知情,初审法院采纳其说法,判决认定“云南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涉嫌虚开的事实不清,对事实不知情,主观上不构成犯罪;中层人员李某、财务人员武某和王某萍是受人安排履行工作职责,其行为不构成犯罪。”
这个判决结果让曲靖市税警双方都感到很意外,他们费尽周折查明的有关虚开发票事实,竟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初审法院的认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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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证据链,二审判决结果逆转
“为使该案涉及的虚开团伙成员全部受到法律的严惩,我们要加强能证明其虚开违法犯罪的证据链,充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,争取法院的支持。”该案检查人员说。
一审判决书宣告后,师宗县人民检察院立即提出抗诉,同时税务机关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检察院、法院的调查工作,进一步加强证据分析整理以及政策解读,并向法院重申公司法人及该公司参与虚开违法犯罪的事实,检察院也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情况进行证明,提交的证据最终得到二审法官的采纳。
前不久,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,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最终也难逃法网,并被认定为主要犯罪分子,该公司也被认定为单位犯罪:被告单位云南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,判处罚金200万元;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12年;被告人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;被告人周某、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;被告人武某、王某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
显然,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全面逆转,7名被告全部被判决有罪,均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作者:付江峰
来源:中国税务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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